流浪儿童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
1、破坏社会治安。操纵流浪儿童乞讨的黑恶势力,采取拐骗、威逼利诱等手段,网罗各地流浪儿童,强迫他们到街头讨钱。
2、影响民族团结。在有违法行为的流浪儿童中,新疆籍流浪儿童最为突出。这些新疆流浪儿童的违法行为已引起了流入地居民的不满和敌意,也造成新疆流浪儿童对汉族人民的仇视。
3、破坏市政设施。流浪儿童因为生活没有着落,会偷窃市政设施去卖废品获利。
4、影响城市形象。他们利用自己的身型特点,随时跪倒甚至搂抱路人乞讨,行人怀着厌恶躲避或被迫给钱。在外国人流动密集地区,流浪儿童甚至形成了规模,见外国人给钱就一哄而上,死抱着不放。破坏了外国友人对北京的印象。
一、流浪儿童的医疗问题。流浪儿童被置于社会医疗体系之外,他们普遍都有生理和心理上的疾病需要治疗,而且有些身体残疾甚至被故意致残。但流浪生活使他们缺乏就医的可能,而残疾甚至成为乞讨的重要条件。即使流浪儿童进入救助中心,中心卫生站只能处理常见、轻微的疾病,每个孩子每月的费用定为150元,包括衣食住行和医疗,如果出现大病,并没有资金救助。
二、长期救助的儿童如何安置的问题。根据未成年人救助管理办法,对流浪儿童的救助时间一般在10天左右,然后实施遣送。但实际操作过程中,孩子不愿配合或者已是孤儿需要长期救助的。
三、重复救助问题。有的流浪儿童在一个救助机构重复受助;有的在A地受助被送回家后又流入B地流浪,在B地受助被送回家后再流入C地流浪。无论是同地重复受助,还是异地循环受助,流浪儿童都没有脱离流浪状态,救助机构的工作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。
四、流浪儿童的心理问题难以解决。他们身体受到摧残,人格被扭曲,心里留下了挥之不去的阴影,这段经历对他们的身心健康成长造成了极大的伤害。
五、对未满14周岁违法犯罪流浪儿童的管理空白。有违法犯罪行为但年龄没到14岁的孩子,很多处于“三不管”状态:家庭不愿管;法律无法制裁,公安机关不管;城管无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;救助机构不收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儿童。
六、救助工作中“主动要求救助”条件限制苛刻。根据《管理办法》和《实施细则》中有关“自愿原则”的条款,救助管理站只能救助那些自愿来站寻求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,而对于他们来说根本就没有什么“自愿”。因此他们目前处在城市公共管理之外,过着“无政府”的生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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